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鈦金電梯有限公司、沈冠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13號 原 告 鈦金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冠宏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濬洋等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陳報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時,其因此所得之客觀上財產利益究為若干?且應提出相關之證據資為釋明。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二、提出被繼承人劉子誕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清冊;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有權人為前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原告應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正確訴之聲明。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更正訴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