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曾治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61號 原 告 曾治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昱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 限原告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