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84號
- 原告
- 數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瑋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雯娟即六喜商行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清晰可資辨識之合約書、合約委刊單影本。
三、就被告所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