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70號
- 原告
-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學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森樂樂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被告大森樂樂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心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