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70號原 告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森樂樂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被告大森樂樂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心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