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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小字第149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楊鑫忠

原告
中興鑫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有傑
被告
冠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湘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住戶規約是一個共同行為,也就是全體一致共同之意思表示,規約明定合意管轄,住戶皆應受拘束,以免規約約定形同具文,並增加大樓管理的難度。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住戶規約第17條第2項: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含欠繳管理費),應以管轄本社區所在地之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規約在卷可稽,被告應受上規約之拘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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