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亞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平圳
- 聲請人
- 即第三人
- 鄭岳陞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世祿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欣鞠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張邱嬌
張逸群
張育彰
張淑英
張淑卿
張淑娟
張僅棉
張麗玲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第三人鄭岳陞代原告亞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8日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其與被告所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訴訟繫屬中,原告將本件訴訟標的即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2以買賣為原因,於112年3月7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第三人鄭岳陞,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考。是本件訴訟對於原告已無利益,而對第三人鄭岳陞具有重大利害關係,且第三人鄭岳陞於112年3月9日具狀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僅得原告同意,而被告於收受上開聲請承當訴訟狀繕本後,均未具狀表示意見,即難認被告有同意之意思,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許第三人鄭岳陞代原告承當訴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