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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89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丁兆嘉

上訴人
即被告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實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2,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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