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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11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家佳興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錫華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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