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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24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鼎成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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