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496號
- 原告
- 黃湘淇
- 被告
- 禮誼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禮誼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互助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0年7月16日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