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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72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喬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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