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60號
- 原告
-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誌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請補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三、敘明兩造約定依買賣成交總價款2%作為服務報酬之約定為何契約之何條款,並檢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