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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司調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 原告
    賴宜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司調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賴宜君 代 理 人 蔡奉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寶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投資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 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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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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