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司調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賴宜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司調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賴宜君 代 理 人 蔡奉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寶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投資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 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