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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司調字第523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聲請人
賴宜君
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寶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投資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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