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司調字第523號
- 聲請人
- 賴宜君
- 代理人
- 蔡奉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寶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投資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員司調字第52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寶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投資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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