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小字第149號
- 原告
- 中興鑫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有傑
- 被告
- 冠洲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湘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住戶規約是一個共同行為,也就是全體一致共同之意思表示,規約明定合意管轄,住戶皆應受拘束,以免規約約定形同具文,並增加大樓管理的難度。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住戶規約第17條第2項: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含欠繳管理費),應以管轄本社區所在地之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規約在卷可稽,被告應受上規約之拘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