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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3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許嘉仁

原告
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郎
被告
韓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曉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5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9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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