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小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李世郎、韓尚國際有限公司、辛曉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345號 原 告 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郎 被 告 韓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曉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5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9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