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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35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許嘉仁

上訴人
科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巧瑩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2,1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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