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簡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啟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實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2,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