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家佳興不動產有限公司、黃麗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家佳興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錫華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