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李世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