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164號
- 原告
- 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