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243號
- 原告
- 鼎成展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員補字第243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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