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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25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士瑋

原告
玉銘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建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員祥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請求金額,其中零件為多少金額,並提出零件、工資分列之估價單或收據。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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