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257號
- 原告
- 玉銘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粘建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員祥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請求金額,其中零件為多少金額,並提出零件、工資分列之估價單或收據。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