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錢瑞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瑞英 訴訟代理人 林佳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欣茹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