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喬豐環球有限公司、林豐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72號 原 告 喬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