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陳政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60號 原 告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誌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請補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三、敘明兩造約定依買賣成交總價款2%作為服務報酬之約定為何 契約之何條款,並檢附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