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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楊鑫忠

  • 當事人
    陳俊宇蕭玉鈴即香禾飯包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11號 原 告 陳俊宇 被 告 蕭玉鈴即香禾飯包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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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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