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簡鈺昕
- 法定代理人劉存深
- 原告翔順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459號 原 告 翔順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存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松銘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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