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俊宇、蕭玉鈴即香禾飯包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11號 原 告 陳俊宇 被 告 蕭玉鈴即香禾飯包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