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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小字第3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許嘉仁

上訴人
劉家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3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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