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喬豐環球有限公司、林豐盛、盛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陳世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97號 原 告 喬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盛 被 告 盛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93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