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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97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喬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盛
被告
盛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93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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