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建簡字第2號

返還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簡燕子

上 訴 人即

原告
健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來

上列上訴人與彰化縣員林市東山國民小學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3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