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81號
- 原告
- 黃怡珍
- 訴訟代理人
- 雅蔀恩.伊勇
- 被告
- 劉碩文
- 被告
- 翊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焜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品宏
- 複代理人
- 王博毅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