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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8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簡鈺昕

原告
黃怡珍
訴訟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
被告
劉碩文
被告
翊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焜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品宏
複代理人
王博毅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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