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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259號

返還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健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員林市東山國民小學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原告應陳報下列事項,並提出繕本:

㈠提出兩造因系爭工程所簽訂之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原證一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㈢提出原證二之協調會議紀錄影本。

㈣提出工程會所召開之調解會議之調解建議影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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