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259號
- 原告
- 健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清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員林市東山國民小學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原告應陳報下列事項,並提出繕本:
㈠提出兩造因系爭工程所簽訂之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原證一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㈢提出原證二之協調會議紀錄影本。
㈣提出工程會所召開之調解會議之調解建議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