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40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吳亭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二、提出被告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