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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簡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丁兆嘉

  • 當事人
    唐肇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254號 原 告 唐肇澧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黎啓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 同年7月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表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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