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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93號

消費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戊○○
被告
富有線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有關被告「乙○○○」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應備之程式。查原告之民事小額事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號、統一編號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起訴對象不明確,應予補正上開資料及其商業登記資料,並提出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其他應陳報事項:

㈠請敘明本件公仔買賣之法律關係存在於原告與何被告之間,及依據為何?

㈡原告請求被告三人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原告應提出通知被告「甲○○○○○○○○」、「乙○○○」有關解除本件買賣公仔契約之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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