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64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佩穎

原告
蔡崇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鴻洋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相同證據),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即裁定駁回此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之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左正身三間房屋價值加計已到期未給付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0元,及加計起訴前已到期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000元(即:6,000元×5/30=1,000元),故請原告陳報上開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加計12,000元、1,000元後,自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左正身三間房屋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請勿隱匿),若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則請提出房屋稅籍資料。

三、原告主張終止租賃契約之具體日期為何?並請原告提出存證信函回執。

四、請原告提出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左正身三間房屋之外觀彩色照片。

五、若租賃房屋未辦建物保存登記,則為勝訴判決之可執行性,避免強制執行時無法特定或爭執執行房屋之所在,原告是否願意墊付費用聲請委由地政機關測量租賃房屋之位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