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6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林晋校
- 被告
- 尚燡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智陽
- 被告
- 鄭泳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