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1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賴建豪
原告
賴建勳
原告
林佳君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代理人
廖珮羽律師
複代理人
上 3名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告
清益拖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清波
被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被告
紀慧婷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綱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6日15時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宣判。茲因原告林佳君當庭所提出之民事準備書一狀變更聲明為:「先位聲明:㈠確認被告清益拖吊有限公司(下稱清益公司)與被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公司)間,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拖吊車),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所為之動產抵押債權設定(登記號碼:00-000-000-0[20563]、金額新臺幣[下同]414萬4800元)關係不存在,被告日盛公司應將上開動產抵押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㈠被告清益公司與被告陳清波應連帶給付原告330萬9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撤回對紀慧婷之起訴,然該書狀僅原告林佳君之訴訟代理人用印於上,原告賴建豪、賴建勳是否有變更訴之聲明、撤回對紀慧婷之起訴之意並不明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