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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40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鶴齡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宥霖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鼎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世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鼎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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