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簡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張鶴齡
- 當事人陳宥霖、鼎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霖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鼎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世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鼎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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