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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簡鈺昕
  •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林朝乾

  • 原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懋勝鋼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被 告 懋勝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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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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