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12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簡鈺昕

原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被告
懋勝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