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柳慧萍、聖豐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宏年、林政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柳慧萍 被 告 聖豐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年 被 告 林政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豐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99,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政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