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品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鄭凱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17號 原 告 鄭凱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品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