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范嘉紋
- 當事人小金井科技有限公司、伯特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小金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和宗 被 告 伯特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4,13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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