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品牌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范嘉紋

  • 當事人
    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38號原 告 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梓凱 被 告 張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品牌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趙世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