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品牌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柯梓凱、張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38號原 告 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梓凱 被 告 張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品牌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