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93號
- 原告
- 戊○○
- 被告
- 富有線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被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有關被告「乙○○○」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應備之程式。查原告之民事小額事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號、統一編號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起訴對象不明確,應予補正上開資料及其商業登記資料,並提出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其他應陳報事項:
㈠請敘明本件公仔買賣之法律關係存在於原告與何被告之間,及依據為何?
㈡原告請求被告三人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原告應提出通知被告「甲○○○○○○○○」、「乙○○○」有關解除本件買賣公仔契約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