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范嘉紋

  • 原告
    賴宗和
  • 被告
    林娟即沐妍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470號原 告 賴宗和 被 告 林娟即沐妍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22元(含起訴前所生利息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美容課程之買賣契約(如為影本,內容應清晰)。 ㈡敘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及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依據,並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㈢沐妍企業社之組織型態(合夥、獨資)為何?並提出代表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 三、原告請依上開命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起訴狀所附證物資料及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趙世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