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小調字第1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范嘉紋

原 告
滿客樓幸福小館
法定代理人
黃俊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CHUA WEN XUAN(中文姓名:蔡汶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滿客樓幸福小館組織型態為合夥,且黃俊涵並非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或合夥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如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被告已於民國113年8月11日出境,原告應陳報被告國外之送達地址,俾利法院文書合法送達予被告。

㈡本件請求權基礎。

㈢被告所涉業務侵占刑事案件是否已判決確定?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原告之聯絡電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14年度員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