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349號
- 原告
- 許勝嵐
- 被告
- 皓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交付三星(SAMSUNG)廠牌、型號:85QN87D號、85型4K NEO QLED智慧連網120Hz Mini LED之液晶顯示器1台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