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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34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許嘉仁

原告
許勝嵐
被告
皓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交付三星(SAMSUNG)廠牌、型號:85QN87D號、85型4K NEO QLED智慧連網120Hz Mini LED之液晶顯示器1台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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