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4年度員小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許嘉仁
- 法定代理人曾瓊誼、蕭孟瑩
- 當事人旭呈資訊有限公司、起緣百匯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372號 原 告 旭呈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誼 被 告 起緣百匯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孟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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