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4年度員小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張鶴齡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彥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3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富茗 被 告 陳彥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205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3萬7,239元,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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